攸县公安局
攸县交通运输局
关于严厉打击“非法营运”的通告
攸交发〔2023〕127号
为严格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全县道路交通安全“冬季攻势”工作要求,进一步加强本县道路运输市场管理,净化道路运输环境,维护交通秩序,保障市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运输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现就依法严厉打击“道路运输非法营运”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,请全县人民予以配合和支持:
一、严禁“非法营运”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第六十三条“违反本条例的规定,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,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,并处罚款;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,没收违法所得,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,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”。
二、严禁非法组群谋利。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组建类似于“车找人”“交流群”名义的微信、QQ群等网络平台,为非法营运黑车发布招揽旅客信息,收取配载费用。不得发布有碍于或规避行政执法检查的信息。对组建该类信息群的“群主”,公安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;构成犯罪的,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三、严禁利用网约平台非法揽客。各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加强平台内部调度监管,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、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;不得向非法营运黑车提供“换客、补客”等配载服务。一经发现,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追究平台公司责任,直致吊销经营许可。
广大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,保护自身安全,拒绝乘坐“非法营运”车辆。欢迎广大群众举报从事非法营运的线索,经查证属实予以立案的,对市民给予1000元/台的奖励。同时,对提供线索者予以保密。最终解释权归攸县交通运输局。
举报电话:县交通运输局(0731-24231530)
攸县公安局
攸县交通运输局
2023年10月30日
责编:向佳
来源:攸县融媒体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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